2015年9月28日 星期一

⊙【文化部】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(第二期)計畫(99-104年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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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 
在臺灣經濟起飛帶動快速都市化發展過程中,許多固有傳統建築、歷史文化及生活地景,因為全面性、大規模之開發建設行為,而紛紛面臨遭到遺落或消失之危機。臺灣擁有多元的族群,也因而衍生豐富傳統藝術民俗文化及建築物,這些特有的文化資產,是建構文化主體性不可或缺的元素,而無形文化資產則是常民生活智慧與經驗累積,是專屬於臺灣而迥異於其他地域的文化特色與族群的魅力。鑒於文化資產是容易受損,不能再生的全民資產,所以不論有形的古蹟、歷史建築、聚落、遺址、文化景觀,或者無形的傳統藝術、民俗祭儀等,保存、維護及傳承是一項需長期、持續性的工作。政府自70年代起,開始逐漸重視文化資產之保存問題,近年來並逐步擬訂相關計畫,藉以加強保存維護工作。
 
我國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於71年完成立法,後於94111公布施行第五次修正條文,將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事權予以統一,並於9610月正式成立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,統合及執行文化資產相關保存維護工作。為了推動各項文化資產保存工作,文建會於95年提出「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一期計畫(95~98)」,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已獲致部分成果,並得到各界熱烈迴響,民眾參與意識也在逐漸萌生。為延續保存文化資產此一不可間斷的重要工作,接續提出「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二期計畫(99~102)」,並經行政院於991月核定通過。為因應預算分配之實際情形,並扣合世界推展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之潮流,本計畫實有修正之必要性。有關修正重點如次:
 
一、於原核定預算規模下,原核定五項子計畫,將辦理期程自102年延長至104年,另新增第六項子計畫。
 
二、修改原「文化資產區域環境及在地參與保存活化計畫」名稱為「歷史文化場域保存活化計畫」,以臻明確。
 
 
修正計畫各項子計畫之架構圖
 
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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